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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条约的执行规则术语解释

第一部分签约国各自保留的主力舰   依照本条约第一章第二条,本条约签约国可以各自保留的主力舰名单如下。   大明帝国海军:   舰名吨位   泰山18000   华山18000   嵩山18000   恒山18000   阿尼马卿山19500   天山19500   大兴安岭19500   长白山19500   祁连山19500   秦岭20500   南岭20500   大别山20500   阿尔泰山20500   巴颜喀拉山20500   喜马拉雅山20500   库叶岛21500   台湾岛21500   海南岛21500   崇明岛25000   琉球岛25000   舟山岛25000   东海30500   南海30500   黄海30500   渤海30500   果敢32500   总吨位:561500吨。   两艘新战列舰竣工后,按照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将“泰山”号,“华山”号,“嵩山”号封存,大明帝国海军的总吨位将为577500吨。   美国海军:   舰名吨位   南卡罗来纳16000   特拉华20000   佛罗里达21825   犹他21825   怀俄明26000   阿肯色26000   纽约27000   得克萨斯27000   内华达27500   宾夕法尼亚31200   新墨西哥32000   密西西比32000   爱达荷32000   田纳西32300   加利福尼亚32300   科罗拉多32600   马里兰32600   总吨位:436550吨。   西弗吉尼亚级的另外两艘战列舰竣工后,按照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,将“南卡罗莱纳”号解体,美国海军的总吨位将为485750吨。   英国海军:   舰名吨位   乔治五世23000   大胆23000   铁公爵25000   马尔巴罗25000   本鲍25000   印度皇帝25000   伊丽莎白女王27500   厌战27500   巴哈姆27500   勇士27500   马来亚27500   复仇25750   决心25750   拉米利斯25750   皇家橡树25750   声望26500   反击26500   虎28500   胡德41000   总吨位:509000吨。   两艘新战列舰竣工后,按照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将“乔治五世”号与“大胆”号解体,英国海军的总吨位为533000吨。   德国海军:   舰名吨位   (略)   日本海军:   舰名吨位   金刚27500   比睿27500   榛名27500   雾岛27500   扶桑30600   山城30600   伊势31260   日向31260   长门33800   陆奥33800   总吨位:301320吨。   法国海军:   舰名吨位   (略)   意大利海军:   舰名吨位   (略)   西班牙海军:   舰名吨位   (略)   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海军:   舰名吨位   (略)   第二部分战舰解体规则   以下关于军舰解体规则的说明,适用于本条约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规定的战舰。   1,战舰解体必须达到再也不能参加作战用途的程度。   2,军舰废弃可以按以下规则进行:   (a)永久性的沉没;   (b)彻底解体,包括拆除所有的机器、锅炉、装甲、以及甲板、舰侧、舰底所有的外侧舷板;   (c)仅仅作为靶舰使用,在此情况中,如果有必要将其改装为可移动的靶舰,第3段的所有条款,除第(6)小段和第(7)小段外,必须得到遵守。签约国只能一次保持拥有一艘这样的靶舰;   (d)根据本条约在1923年(明历五百五十五年)以后必须拆毁的主力舰,法国和意大利可以各自保留两艘,作为航海练习舰,为枪炮、鱼雷等学校使用。法国可以保留的为让·巴尔级,意大利可以保留的为“但丁”号和一艘恺撒级战列舰。将这些军舰留做上述用途使用,法国和意大利保证拆除上述舰只的指挥塔,并且保证在战争中不使用这些舰只。   3,   (a)当一艘主力舰已被决定解体时,解体的第一步骤应立即付诸实行,其目的主要在于使该舰不能再被用于战斗目的;   (b)一艘军舰在解体或废气时,应该将下述设施移去并安置于岸上、或将其摧毁,以使其不再用于未来的战斗任务:(1)所有的舰炮、固定枪械、火控和指挥塔楼,以及炮塔和炮台的可转动部分;(2)所有的船用水电设备和机械;(3)所有的火控仪器和测距仪、速测仪;(4)所有的弹药、炸药和水雷;(5)所有的鱼雷、鱼雷战斗部和发射管;(6)所有的无线电报装置;(7)驾驶指挥塔和所有的舷侧装甲、所有的推进器。   4,舰船解体工作开始实施的时间:   (a)根据本章第2款第一节规定方法废弃的舰船,按照第3规定废除其作战能力的相关工作,需在本条约生效后六个月之内完成,而舰体的废弃工作需在本条约生效后的十八个月内完成;   (b)根据第2款第二、三节规定需拆毁的舰船,以及根据第3款需解除战斗力的工作,需在其替换舰船完工后立即开始,不迟于此时期开始后六个月内完成。其根据本部分第2款所规定的解体的工作,需在其替换舰船不迟于完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。如果其替换舰船的建造工程发生耽搁,则其根据本部分第3款所规定的解除战斗力的工作,需在其替换舰船铺放龙骨后四年之内开始动工,并在此工程开始后六个月之内完成。其根据本部分第2款所规定的解体的工作,需在其解除战斗力的工作开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。   第三部分舰船的替换工作   主力舰的替换工作需按本部分的第一节和第二节的时间表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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